本文摘要:2014年3月,李某到某私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双方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
2014年3月,李某到某私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双方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2016年7月1日,李某又在某教育培训机构的组织的暑期校外培训班全职,双方签定了为期两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
2016年7月25日,某教育培训公司以李某系由全职为由解雇了李某。李某上告,欲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人劳动仲裁,拒绝某教育培训公司缴纳违法中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发问:劳动者全职的,全职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律师答案】 劳动者全职的,不应分情况确认全职单位能否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乎任用条件的;(二)相当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相当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根本性伤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对已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明确提出,逼不修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违宪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全职不道德,全职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全职为由中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确认全职否包含劳动合同违宪事由。
劳动者全职是指劳动者在某世纪末内,不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雇用,从而构成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对已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明确提出,逼不修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关系。”第69条规定:“专门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议定劳动合同;但是,后议定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再行议定的劳动合同的遵守。”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对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或说全职)所持认同态度。
《劳动合同法》不禁令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但否意味著全职就一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呢? 答案是驳斥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各不相同法律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议定时生效,除非有法定违宪事由。《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违宪或者部分违宪:(一)以欺诈、威逼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现实意思的情况下议定或者更改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减免自己的法定责任、回避劳动者权利的;(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所以,全职否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各不相同全职否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而全职本身并不包含劳动合同违宪事由,全职单位并不当然具备劳动合同解除权,只有在劳动合同违宪的情况下,全职单位才可中止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全职在以下情况下造成劳动合同违宪:一、法律、行政法规有具体禁令全职的规定;二、劳动者全职包含对用人单位的欺诈,并用于人单位在违反现实意思的情况下议定劳动合同。明确到本案中,李某到某教育培训机构的组织的暑期校外培训班全职,某教育培训机构未获取证据证明李某不存在欺诈不道德而使其缔约的意思回应不现实。同时,李某的全职不道德也没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本案中,李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的劳动合同有效地,某教育培训机构无法中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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