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简介: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其争议焦点三:其一是无撞击能否构成交通事故?其二是保险公司与肇事方的责任比例如何区分?其三是保险公司否不应分担精神抚慰金? 2018年5月20日,王某驾驶员一辆摩托车与李某驾驶员一辆轿车在转角遇见,为了防止撞王某采行刹车措施时致摩托车跌倒后滑向路边头部与道路撞(两车及人均并未再次发生认识撞击),致王某伤势、摩托车损毁。
简介: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其争议焦点三:其一是无撞击能否构成交通事故?其二是保险公司与肇事方的责任比例如何区分?其三是保险公司否不应分担精神抚慰金? 2018年5月20日,王某驾驶员一辆摩托车与李某驾驶员一辆轿车在转角遇见,为了防止撞王某采行刹车措施时致摩托车跌倒后滑向路边头部与道路撞(两车及人均并未再次发生认识撞击),致王某伤势、摩托车损毁。事故再次发生后,王某被送到医院化疗经抢救无效丧生。
后经鉴定中心检验王某驾驶员的摩托车安全性技术状况在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作性能长时间;该车辆在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经速度推算出长时间;王某系由交通事故致颅脑受损丧生。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王某父母作为原告控告保险公司和肇事者,拒绝按照各项损失总计的50%分担赔偿金责任。
肇事者主张事故双方各有责任,不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指出本案无撞击不构成交通事故,无责任事故认定书无法区分商业险要支付比例,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未予赔偿金。
【法院裁决】 法院裁决,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12万元内不予赔偿金,剩下再行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要范围内按照主次责任40%的不予赔偿金。【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其争议焦点三:其一是无撞击能否构成交通事故?其二是保险公司与肇事方的责任比例如何区分?其三是保险公司否不应分担精神抚慰金? 一、无撞击否构成交通事故? 本案的类似在于涉嫌两车并未再次发生必要撞击,否构成交通事故是本案首先不应奠定的基础事实,展开赔偿的前提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罪过或者车祸导致人身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包含条件为: (1)必需是车辆导致的,还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是在道路上再次发生的; (3)车辆在运动中再次发生; (4)导致事故的原因是人为的,是因肇事方罪过或蓄意不道德所致; (5)有伤害后果再次发生。从法律规定可以显现出“认识”不是包含交通事故以及责任分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不道德对再次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着了起到,就应该分担适当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驾驶员机动车、行经在道路上,因肇事方违背交通规则,导致人身死伤、财产损毁,肇事方的违规行为对王某的丧生有因果关系,合乎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的条件。故应确认为交通事故。二、保险公司与肇事方的责任比例如何区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当事人的不道德对再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起到以及罪过的相当严重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责任。
”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责任并没确认,只开具了事故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不是展开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法院应依查明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根据综合因素判断责任大小。交警部门并未做到事故责任确认,并不必定影响对事故的责任确认。
故对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的交警部门并未区分责任,商业险要比例无法区分的坚称未予反对。王某是交通事故致颅脑受损丧生。由此可见,颅脑受损是导致王某丧生的直接原因。
被告李某违规双黄线擅自调头构成了此起交通事故,其是导致车损人亡的起因;本次事故中王某因未按规定配戴安全性头盔,为逃离肇事车辆,采行刹车跌倒,头部撞伤致颅脑受损是丧生的直接原因。所以,李某违规双黄线擅自调头、王某并未按规定配戴安全性头盔皆是导致王某丧生的因素。但违规调头和并未配戴头盔在王某丧生结果中所占到的明确比例无法检验,现不能依据客观事实展开合理的逻辑推测。
李某违规行为是导致王某丧生的起因,但并不必定一定会导致王某丧生的结果。若王某按照规定配戴了安全性头盔,其倒地后会对头部起着适当的安全性维护起到,丧生的结果不必定不会再次发生。故在本次事故丧生结果中,王某并未配戴头盔的责任比例小于李某违规双黄线调头,不应确认本次事故居多次责任,王某胜主要责任,李某胜次要责任;而在主次责任中,却是李某违规行为造成了车损人亡的严重后果,故应取主次责任的高线,即确认李某分担40%、王某分担60%的责任。
三、保险公司否不应分担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是法律规定因自然人丧生对其家属给与的一种精神恳求赔偿金。本案中,王某丧生时才26岁,其丧生对父母精神上导致根本性后遗症,合乎精神赔偿的正式成立要件。
原告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告保险公司坚称商业险要誓约未予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法律规定若投保的是交强险,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张的是侵权行为之诉,根据最低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还包括物质伤害和精神伤害”。根据最低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迫责任保险赔偿金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国家发改委》规定:“人身死伤所导致的伤害还包括物质伤害和精神伤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金。
” 本案中,原告明确提出了2万元的赔偿金数额,是基于王某26岁丧生的事实和给其父母导致的相当严重精神伤害后果,合乎法律规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金数额等级,法院予以反对。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坚称未予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基于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险要中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合约关系而言。本案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迟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不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分担赔偿金责任。最低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金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的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当事人同时控告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该再行由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不予赔偿金;严重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要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不予赔偿金;仍有严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行为责任法的涉及规定由侵权人不予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李某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者险要,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12万元内不予赔偿金,剩下再行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要范围内按照主次责任40%的不予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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