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简介:根据婚姻法的涉及规定,再婚后,不必要养育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婚姻法证实并维护再婚父母给定一方看望子女的权利。
简介:根据婚姻法的涉及规定,再婚后,不必要养育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婚姻法证实并维护再婚父母给定一方看望子女的权利。但是这一规定否能推及到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上呢?当再婚后的父母一方结婚之后或是因其他原因拒绝接受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的时候,祖父母、外祖父母否能催促法院证实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这一催促否有婚姻法的依据,否能受到法律的证实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李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小雨,二人因为婚后感情不和,于去年9月再婚。
在要求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因考虑到王先生常常独自公干、工作,两人协商之后要求儿子小雨由李女士养育,王先生每月缴纳600元的抚养费。二人再婚初期,王先生的父母尚能能经常看望孙子小雨,但在前不久,李女士结婚了,结婚之后考虑到新的家庭的平稳人与自然等因素,李女士以不便为由拒绝接受小雨的爷爷奶奶探望小雨,可是老两口常常闻将近孙子十分思念,但又求助于没办法,于是想以拒绝接受探望为理由控告原儿媳,拒绝法院证实其探望孙子的权利,却知道自己这样子的拒绝否合理? 【小编评析】 针对本案情形,老两口想看望自己的孙子但是被原儿媳拒绝接受,否可以以此为由控告李女士呢?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再婚后,不必要养育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因此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一方之后,法律彰显没监护权的父或母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这里留意,法律未彰显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为探视权的主体。所以,如果小孩已再婚的父亲或母亲,尤其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再行婚后,对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有异议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决看望孙子外孙的主张,法律未予维护。
所以在本案中,小雨的爷爷奶奶想以李女士拒绝接受探望为理由控告原儿媳,催促法院证实其探望孙子的权利,实质上是没法律依据的,法律也无法针对两位老人的主张给与维护。【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再婚后,不必要养育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行使看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父或母看望子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看望的权利;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该完全恢复看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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